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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贴息管理暂行办法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5-3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配合浦东新区产业结构调整和推进产业配套工作的实施,加快技术改造的步伐,根据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市经委关于区县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浦东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改造专项贴息项目是指:列入国家计划的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市计划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列入浦东新区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包括为新区大项目配套而实施的技改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浦东新区,由新区财税部门直接征管的企业。
第二章 项目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技改专项贴息的项目和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实施能加快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提高工艺装备水平。
2、技改项目开发属于“有市场、有质量、有效益”的新产品,以及能出口或替代进口的产品。
3、项目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当年可以开工,且将在合理工期内竣工投产。
4、属于新区产业配套的项目,应先与主体企业签订产品配套协议。
5、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规范。
6、申请列入市或国家计划的技改项目需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 项目的申报和下达
第五条 申请列入专项贴息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填报有关材料,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新区经贸局(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上报经贸局)。新区经贸局于每年的4月和10月分两批请专家组对申请列入贴息计划的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列入新区技改贴息计划条件的项目,由新区经贸局和新区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对申请列入市或国家计划的项目,新区经贸局根据专家组评审的结果商新区财政局同意后,向市有关部门推荐上报。如未获批准列入市或国家计划,则可补充列入新区计划。
对投资规模较大的重点项目,企业和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申请将技改项目列入市或国家的计划,以获得更大力度的支持。
第四章 贴息资金渠道
第六条 新区财政从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列入浦东新区技改贴息计划项目的贴息,以及列入市、国家计划项目的贴息资金中需由新区财政匹配部分。
第五章 贴息条件、标准及期限
第七条 凡申请享受新区技改贴息的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1、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并经有验收资格的部门验收合格。
2、银行贷款按规定已用于技改项目的实施,且已与银行结清贷款利息。
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实施单位即可填报《技改贴息申请表》,经新区经贸局、财政分局核实后,由新区财政将贴息款项一次性拨至企业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拨至经贸局),由其按专款专用的规定及时划入企业帐户。
第八条 凡享受新区技改贴息的项目,贴息标准及期限为:
贴息标准最高为项目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的80%,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二年。
凡列入市、国家技改贴息的项目,按市、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和期限执行。
第六章 项目的评审、监管
第九条 项目的评审
由新区经贸局聘请行业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企业申报的项目就其产业导向、产品市场、工艺技术方案等进行充分的评审,科学测算投资概算的准确性,评估项目的投资效益以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条 项目的监管
新区经贸局和新区财政局(新区财政局委托主管财政分局)对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监管的内容包括银行贷款资金的实际使用、利息支付情况,项目按工期投产达标、验收及投入产出情况等。项目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告新区经贸局、主管财政分局,若发现骗取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新区财政将通报取消其享受技改贴息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财政贴息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浦东新区经贸局、财政局共同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浦东新区经济贸易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财政局
2000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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