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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区财政厅关于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及汽车维修行业管理考核发证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宁价[费]发[2000]11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5-19 | 生效日期:2000-05-01 |
自治区交通厅,固原行署、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我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和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规范汽车维修行业经营行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通知》(宁政办发(1999)14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7)37号)规定,自治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以及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考核发证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核发证项目及收费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工本费每套100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费(含证书工本费)每人60元。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员考核费(含准教证工本费)每人35元。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学员证工本费每证5元。
5、教练车牌、证工本费每套100元。
6、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考核费(含证件工本费)每人35元。
7、汽车维修技术工人上岗考核费(含证件工本费)每人35元。
二、自治区交通运输管理局是以上收费的执收单位。收费前须到自治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必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收费收入要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有关部门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三、本通知自2000年5月1日起执行。
宁夏自治区其他机构
2000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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