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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管理实施办法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沪教委财[2007]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1-31 生效日期:2007-01-31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作计划和任务的顺利完成,促进事业的持续和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之预算管理是指直属事业单位经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以及对该计划的实施、调整、监督和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预算编制原则
  一、综合预算原则。直属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将本年度预算内、预算外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历年的事业结余及据此安排的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年度财务综合预算,确保预算全面、真实、完整地反映本单位实际的收支情况。

  二、量力而行原则。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当年收入增减及历年结余情况,安排各项支出,积极稳妥地编制支出预算,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确保收支平衡,杜绝预算赤字。收入预算稳健可靠,支出预算留有余地,全面细化。

  三、统筹兼顾原则。直属事业单位应考虑履行的职责、事业发展目标和现有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在确保单位工作运转和安全的前提下,适度考虑发展需要,并根据财力可能和轻重缓急,统筹安排预算,保障重点,兼顾一般。

  第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外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执行“收缴分离”制度。

  第六条 直属事业单位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含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和国库直接支付项目计划。
  一、收入预算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即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直属事业单位应具体分析历年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测算预算年度的各项收入来源。

  二、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由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构成;项目支出由专项经费支出和基本建设支出构成。

  三、政府采购预算是直属事业单位支出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指直属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列入《上海市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等所编制的支出预算。

  四、国库直接支付项目计划由直属事业单位根据确定的国库直接支付项目编制。

  第七条 为了保证预算的合理性、科学性和严肃性,直属事业单位应设立预算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单位年度财务预算方面的相关事宜。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应在广泛征求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确保预算的可操作性和实施有效的监督。

  第八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逐步建立专项项目库,专项经费预算的安排须经过项目论证。

  第九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对预算年度的预算安排和预算编报的要求编制年度预算,其一般编报程序为:
  一、结合本单位预算年度的预算收入情况,编制支出预算,形成年度财务预算建议草案,连同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说明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编成部门预算建议数,报同级财政部门(通称“一上”);

  二、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预算控制数(通称“一下”);

  三、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对年度财务预算建议草案进行修改调整,形成年度财务预算草案,送上级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通称“二上”);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正式批复年度财务预算,主管部门在接到同级财政部门年度财务预算批复的通知后,正式向直属事业单位下达年度财务预算批复指标数(通称“二下”)。

  五、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批复指标数,按照确保稳定、维持运行、保证安全、适度兼顾发展的要求和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统筹安排单位的内部执行预算,即具体的年度经费支出预算。该预算是直属事业单位实施预算管理、考核预算管理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直属事业单位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应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含日常经费支出和专项经费支出)和其他经费支出等,各类经费支出的预算编制要求如下:
  一、人员经费支出预算,由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直属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福利和工资外收入的分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日常经费支出预算,由直属事业单位视规模大小、内部机构设置情况以及预算管理的要求进行安排。一般规模较小的单位,预算由直属事业单位统筹安排并通过使用报批程序实施预算控制;规模较大、内部机构设置比较完整的单位,业务经费可按部门编制执行预算,包干使用,结余可继续留用;公务经费,包括水费、电费、通讯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等由直属事业单位统筹安排,并通过使用报批程序实施预算控制。

  三、专项经费支出预算,由项目执行部门或执行人根据本单位事业发展目标提出立项申请,经本单位预算领导小组审核通过(较大的项目还需请专家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编制项目预算;项目正式启动时,由项目执行部门或执行人编制项目执行预算,经履行报批程序后,再安排使用和实施控制。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直属事业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预算批复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四、其他经费支出预算,由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年度财务收支的情况和取得收入的渠道及其对用途的要求等统筹安排。

  五、为了确保直属事业单位事业发展目标的全面实现,在安排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时,应适当留有余地,一般可按收入预算总额3-5%,安排机动经费预算,以保证各类突发事件或应急事项对资金的需求。

  第十一条 经直属事业单位预算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是本单位财务部门实施支出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任何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和调整,以维护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二条 直属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或人员,在监督预算执行的同时,必须做好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单位法人和预算执行部门,以便及时制定处置方案和对策。

  第十三条 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经费支出预算在下列情况下允许作出调整:
  一、发生突发事件或重大变化,不予调整将影响年度财务的收支平衡;

  二、财政或主管部门作出的政策性调整;

  三、实际收入较收入预算有较大增长,支出需作相应调整;

  四、预算年度后期对机动经费预算作出的使用安排。

  直属事业单位对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的调整须由单位财务部门或人员提出书面调整方案,经履行编制年度经费支出预算相同的程序和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直属事业单位年度经费预算收支结余及其分配,按照会计制度和财政部门、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直属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年度财务预算的监督,包括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预算执行情况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直属事业单位应成立由党政领导、财务人员、审计监察人员组成的监督机构,确保实施有效监督。

  第十六条 委属事业单位和委属中等学校同时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其他机构
2007年0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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