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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监察部等五部委《关于2000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民发[2000]1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7-14 生效日期:2000-07-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部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对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要求,为贯彻落实《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2000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监发[2000]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把民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工作引向深入,现就2000年民政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认真落实五部委“收支两条线”的总体要求,实现五部委规定的“收支两条线”阶段性目标
  根据五部委《实施意见》的工作部署,民政部门是中央确定的要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17个执收执罚部门之一。为此,各地民政部门、部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要认真依照五部委提出的:“全面推进,完善规范,强化监管,严肃执纪,严格按照六条标准抓好落实”的整体部署和要求,安排部署民政部门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确保我们的工作在巩固已有的基础上取得新的进展。到2000年底,部有关直属事业单位、各地民政部门对所有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都要实现实行罚缴分离和票款分离、取消收入汇缴专用存款账户,建立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使用的管理机制、建立并完善相关的业务规范的目标。

  二、下大力量进一步抓好民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的三项基本清理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地、县一级民政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的高度,继续深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项目、标准,银行账户和票据的清理。已进行过清理的,要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认真解决存在的问题,防止已纠正的问题出现反弹;还没有进行过清理或正在清理的,要抓紧组织实施并按六条标准严格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在清理中,各地民政部门除认真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严格执行、严格把关外,还要把婚姻登记搭车收费问题作为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工作的重点,严格按照《关于坚决制止办理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的通知》(民基[1999]89号)的要求,彻底杜绝办理婚姻登记搭车收费问题。

  三、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民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项目的征收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民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项目的征收管理,各地民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库制度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管理制度的要求(小额零星、上门征收和机动性较强的收费项目或地域偏远暂时还不具备条件的地区除外),建立罚缴分离、票款分离管理制度,形成由业务部门开票、财务部门收款的罚缴分离和票款分离机制。要进一步规范民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票据购领、使用、保管和核销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票据管理万无一失。要进一步加强对支出的监管,厉行节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要进一步加强民政部门预算外资金的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格会计监督及银行账户开户的审核,把防范公款私存的监督机制落到实处。要加速民政财务管理电算化的进程,把民政部门的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四、切实加强领导,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收支两条线”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部各有关直属单位要充分认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广大民政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抓好落实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要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和研究;分管领导要直接抓,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抓好工作落实。各级民政计财机构作为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研究和工作指导。内部审计机构要按照工作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与有关机构的沟通联系,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部各有关直属单位要认真组织“收支两条线”规定的学习和宣传,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纪律,对顶风违纪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绝不姑息。民政部将在今年的下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部分省(区、市)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进一步推动整改和落实工作。
  各地民政部门、部各有关直属单位要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深入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从制度上保证“收支两条线”规定落实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改进管理方式,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动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向纵深发展。

附:《监察部、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关于2000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略)

民政部
2000年0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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