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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务院侨办等关于确保联合国难民署援华项目资产不流失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民发[2000]18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8-09 生效日期:2000-08-09
 

广东、广西、云南、海南、福建、江西省(区)民政厅、侨办、安难办:
  二十年来,联合国难民署援助在华印支难民项目资金近一亿美元。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高度重视与难民署的合作,严格信守协议,坚决维护难民署对援华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并使其为在华印支难民充分发挥效益,此举受到国际社会的好评,为中国政府赢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当前,难民署援华周转金项目正在实施,今后还将继续执行,在华越南难民遣返尚未启动,难民归化入籍工作有待进行,在华印支难民工作任重道远,我国政府还将进一步加强与联合国难民署在这一领域中的合作。
  据了解,在正确处理联合国难民署援华项目资产方面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现在各有关省(区)正在进行政府部门的机构改革,省(区)内各级印支难民机构和负责人发生了一些变化,为了保持这项工作的连续性,严肃外事财务纪律,确保联合国难民署援华项目资产不流失、不挪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政府与联合国难民署的援华项目协定,一切项目资产的所有权归难民署所有,未经国务院印支难民办公室和难民署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援华项目资产出售、移交、转让、拍卖或挪作他用。

  二、根据中国政府民政部与联合国难民署历年签署的协议规定,自1994年以来联合国难民署在华实施的印支难民项目周转金,是一项专门为在华印支难民服务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放的贷款及回收的资金均属联合国难民署所有。回收的资金,将建立在华印支难民基金,由国务院印支难民办公室和联合国难民署共同管理并统一调配使用。部分留在各省(区)的周转金的使用,也必须报国务院印支难民办公室和难民署共同审批。

  三、按照联合国难民署援华项目协定,对周转金项目资金(已发放和已收回的),要设立单独的账户进行管理,所设账户需报国务院印支难民办公室批准,并随时接收联合国难民署审计部门的检查。

  四、各省(区)负责和从事难民工作的同志,应从维护中国政府的尊严和良好信誉出发,切实负起责任,顾全大局,坚持原则,严格管理,确保联合国难民署援华项目资产不流失,以利于今后更好地做好在华印支难民工作。

  五、中国政府与联合国难民署签署的援华项目协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遵守。如发现违规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和查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民政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2000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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