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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发[2000]7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17 | 生效日期:2000-07-17 |
各市物价局、省直各部门: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的要求,从七月份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换发《收费许可证》,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这次换发《收费许可证》是贯彻落实国家计委等六部委颁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加强收费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物价部门首先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附件1),把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确保《收费许可证》换发工作顺利进行。
二、这次换发《收费许可证》按照国家计委的统一样式,由省物价局统一印制,具体区分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收费许可证》和经营服务单位《收费许可证》。各级物价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分别核发。具体分工原则是:中、省直单位由省物价局核发;市及市以下单位由所在市物价局组织核发,市与各县区的具体分工由市确定;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按省统一规范的具体办证要求,由同级物价部门换发。
三、这次换发《收费许可证》的对象是,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收费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单位。无论原发旧证是否到期,都必须重新换领新证,新换发的《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四、这次换发《收费许可证》要对各项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各级物价部门在换证期间,要建立明确的责任制,把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审核关,特别是对历年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通过这次换证,进行一次彻底清理,严防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填入《收费许可证》。
五、按照《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审验证制度。年审验证按谁发证谁审验的原则进行。
六、各级物价部门在核发《收费许可证》时,按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收费许可证工本费的函〉的通知》(附件2)规定,收取工本费80元,其中正本10元,副本70元,不得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
七、这次换发《收费许可证》工作要在九月底以前基本结束。各市于10月15日前将换证工作情况书面报省。
附件(略)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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