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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辽宁省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辽价函[2001]58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16 | 生效日期:2000-07-01 |
辽宁省临床检验中心:
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试行收费标准的批复》(计司价格函[1998]134号)和国家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工作开展的实际,经研究,现对你单位接受医疗、临床采供血机构和妇幼保健单位的委托,进行临床检验室间质量评价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1、化学部分的常规化学:650元/年;
2、微生物部分的细菌分离、鉴定,药物敏感试验:650元/年;
3、临床免疫部分的肝炎类:450元/年;
4、血液、体液部分的血常规类(含尿液测定):500元/年;凝血实验:300元/年;
5、血站室间质评(临床免疫部分肝炎类、艾滋病、梅毒等检验项目):1000元/年;
6、妇幼保健室间质评(临床常规检验、血细胞分类、临床免疫肝炎、梅毒等检验项目):400元/年。
其它尚未开展的质评项目,待条件具备需开展质评时,收费标准另行核定。
二、省临床检验中心在收费前,应分别到省物价局和财政厅办理《收费许可证》和《辽宁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基金征收委托书》,亮证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省临床检验中心的收费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支出计划核拨。
四、本收费标准为试行标准,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试行期满后,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辽宁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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