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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党校系统函授教育有关收费项目问题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甘价函[2007]1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1-30 | 生效日期:2016-12-11 |
陇南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甘肃分院有关收费项目问题的请示》(陇价函[2006]4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委党校函授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3]345号)已调整了省委党校的函授教育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省物价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甘肃分院收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4]122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党校系统本科班学员毕业论文指导答辩费标准的批复》(甘价费[1998]285号)中规定的“毕业论文指导答辩费”收费项目予以取消,鉴于党校教育的特殊性,“缓补考费”继续保留,仍按每生每门课30元的标准执行。
各地接此函后,应结合今年的《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及时将“毕业论文指导答辩费”收费项目予以注销。
此复。
甘肃省物价局
甘肃省财政厅
200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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