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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定远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和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四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滁政秘[2007]5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4-11 | 生效日期:2007-04-11 |
定远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请求批准定远县城镇房屋基准价格和产权调换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等五个补偿标准的请示》(定政秘〔2007〕10号)收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县报送的定远县城市规划区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和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四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房屋附属物补偿费、树木移植补助费和房屋装潢综合补偿费标准由你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望你县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依法拆迁,认真解决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重调查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保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此 复。
附件:1. 定远县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略)
2. 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标准;(略)
3. 非住宅房停产停业生活补偿费、搬迁补助费标准。(略)
滁州市政府
2007年0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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