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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省工艺美术馆门票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价费字[2000]6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8-08 | 生效日期:2000-08-08 |
省轻工业厅:
你厅《关于请求批准省工艺美术馆收取门票费的函》(赣轻财字(1999)14号)收悉。为进一步开展对外文化交流,促进我省工艺美术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同意省工艺美术馆收取门票费标准为5元/人?次。
上述收费到省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执行,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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