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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的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价费字[2000]53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7-13 生效日期:2000-07-13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调整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的函》(赣公函(2000)9号)收悉。为了贯彻《江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我省暂住人口的管理服务工作,你厅印制了新版的《暂住证》,使用全息防伪标志,成本较高,为确保暂住人口管理工作得以顺利进行,经研究同意调整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按每人、每月6.5元收取(含暂住证制证费用)。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仅限于暂住人口管理服务收费,在办理暂住人口手续时,不得加收和代收任何费用。接文后请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审定暂住人口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1995)64号、赣财综字(1995)100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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