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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研究生学位证书等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价费字[2000]6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8-08 生效日期:2000-08-08
 

江西省教委:
  你委《关于要求核定研究生学位证书等收费标准的函》(赣教高二字(1999)031号)收悉。由于1998年国务院学位办对学位证书的工本费作了调整。经研究,现按这一调整,同意将我省高校学位证书的收费也作相应调整,即:博士学位证书由原来每本31元调为30元;硕士学位证书由原来每本16元调为20元;学士学位证书由原来每本11元调为10元,内页每页为2元;研究生毕(结)业证书,本、专科毕(结)业证书仍按原赣价行字(1996)27号、赣财综字(1996)47号文执行,即研究生毕(结)业证书每本25元,本、专科毕(结)业证书每本8元。
  江西省学位委员会对全省在职人员的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申请硕士学位,每年组织外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考,并对成绩合格的考生颁发国务院学位办统一印制的合格证书,可按每考生收取报名考试费100元,合格后的考生收取合格证书费每本16元。
  上述收费属预算外资金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文后请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同时接受物价、财政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8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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