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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赣价费字[2000]46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7-11 生效日期:2000-07-11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调整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赣公函(2000)8号)收悉。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收费行为,现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有关证照工本费核定原则,经研究同意将我省新式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标准由原2元调整为5元(含常住人口登记表工本费)。
  上述收费标准仅限于为居民办理新式户口簿的最终收费标准,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执行。同时在新办、更换居民户口簿过程中不得搭车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代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收取任何费用,在办理居民户口簿人员增减、变更事项时不得收费。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户政管理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1992)201号)中有关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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