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赣价费字[2000]4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11 | 生效日期:2000-07-11 |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调整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赣公函(2000)8号)收悉。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收费行为,现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有关证照工本费核定原则,经研究同意将我省新式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标准由原2元调整为5元(含常住人口登记表工本费)。
上述收费标准仅限于为居民办理新式户口簿的最终收费标准,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执行。同时在新办、更换居民户口簿过程中不得搭车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代地方政府或其他部门收取任何费用,在办理居民户口簿人员增减、变更事项时不得收费。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户政管理证件收费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1992)201号)中有关居民户口簿工本费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江西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11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