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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委员会、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对2000年民办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苏教财[2000]36号、苏财综[2000]86号、苏价费[2000]16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5-24 | 生效日期:2000-05-24 |
各民办高等学校、有关普通高校,各市教委、财政局、物价局:
为进一步深化高校办学体制改革,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民办高等学校2000年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0年民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 民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每生每年10000元,允许上浮30%,下浮不限。各高校可在上述标准及幅度内,根据各自的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培养成本、专业特点及经费来源等情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省教委、省物价、省财政厅备案。
二、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公有民办二级学院,凡已做到“三独立”(独立校园、校舍,独立组织教学,独立财务核算)的,学费标准参照民办高等学校的收费标准执行;没有做到“三独立”的,则按原规定的标准执行,即每生每年8500元。学校收费标准须报省教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备案。
三、民办学校的住宿费标准仍按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校(民办高校)社会化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1999]45号、苏价费[1999]202号、苏财综[1999]1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具备公寓化条件的,应相应降低收费标准;少数条件特别好的社会化公寓(如中央空调、全天集中供应热水等),实现支出成本高于现行住宿费标准的,由收费单位提出申请,报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实际成本核定。
四、学校收费须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动,须持有关文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变更登记,并接受物价部门的收费年检。
五、学校各项收费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取,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所需票据可向省教育委员会领购。
六、各学校要重视对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学校可从收费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用于建立奖学金和对困难学生的补助。有条件的学校可安排学生特别是经济困难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
七、本通知所列收费标准自2000年秋季新生入学开始执行,过去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
江苏省其他机构
2000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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