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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商务局关于报送实际投资统计资料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京商资发字[2007]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4-17 生效日期:2007-04-17
 

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函》(国统函[2006]第50号),商务部门负责统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合同和实际到资执行情况。根据《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相关规定,外商投资统计采取属地上报、属地管理,即企业按注册地上报,由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审核并统计。
  请各外商投资企业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3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投资统计所需资料(包括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报送至企业注册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完成企业实际投资情况统计。
  各外商投资企业应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拒报、虚报、迟报。我市商务部门将会同统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资料报送、统计情况进行检查,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编制说明和填表说明

  编制说明:

  一、填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出资情况。

  二、填报单位:注册地址在北京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商务部批准企业和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企业)。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企业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验资报告及所需资料,完成企业实际入资情况统计。

  填表说明:

  (一)表头部分
  1、填报企业:以企业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不要写简称,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代码:1100+“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进出口代码(9位)”。
  3、海关注册编码:按照海关部门颁发的企业海关注册编码(10位)填写。
  4、实际入资类型:如果企业本次入资对应的合同外资为股权并购/转让或合并/分立,则分别选择这两项,否则选“其它”。
  (二)表体部分
  5、投资者名称:指企业批准证书上所列投资者名称。
  6、投资者国别:指企业批准证书上所列的投资者国别。
  7、当期实际投资:系指当期企业各投资者通过投资交易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资本金额,包括中方实际投资和外方实际投资。其中外方实际投资分为现金出资、实物出资、工业产权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利润再投资、外方股东贷款等。
  8、现金:指以货币资本作为投资。
  9、实物:指以设备、建筑物、原材料等有形资产形式作为投资。
  10、工业产权:是指依据法律取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专有技术作价投资计入“工业产权”项下。
  11、土地使用权:指以投资者依法取得并作价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
  12、利润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13、外方股东贷款:是指报告期内外方投资者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的境外贷款,包括债券和信贷。外方投资者当期向企业提供的借贷作为当期实际投资,企业当期对外方投资者偿还的贷款本息应作扣减项。
  14、其它:指以上未包括的投资。
  15、股权转让对价支付:指依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所实际交割的对价。其中与原企业注册资本对应部分计入“股权转让对价支付”,溢价或折价部分计入“股权转让支付溢价/折价”。
  16、折算汇率:本报表金额单位为“万美元”,若验资报告币种为其他币种,请按出资当日的汇率折算后填报,并注明出资币种、出资日和折算汇率水平。
  17、在备注一栏应注明最近一期的本企业验资报告的时间、验资机构和验资报告编号。
  18、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所需资料

  现汇入资需备: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国际收支申报单

  实物入资需备: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包括报关单和价值鉴定书)

  股权转让/并购企业入资需备:
  1、外管局出具的外方收购中方股权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情况表
  2、外管局出具的业务核准件
  3、商务部审批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出具的批复和被收购企业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利润再投资需备: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包括审计报告、业务核准件和询证函回函)

  其他入资类型:
  咨询注册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7年0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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