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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榆陶公路五棵树收费站收取车辆通行费的复函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吉省价收函[2000]12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5-11 | 生效日期:2000-08-15 |
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请予核定榆陶公路五棵树收费站收费年限和标准的函》(长府函(1999)41号)收悉。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五棵树收费站的批复》(吉政函(1998)62号)的有关规定,现函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五棵树收费站的收费标准按吉林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过路、桥、隧道收费标准的通知》(吉交公联字(1994)92号)规定执行。
二、收费年限:自2000年8月15日起开始收费,收费年限暂定为5年。
三、收费需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缴入榆树市财政局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偿还贷款,严禁挪作他用。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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