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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特诊诊察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吉省价收字[2000]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5-17 生效日期:2000-05-17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
  为进一步满足广大患者不同层次的就医需求,充分发挥我省名医、专家作用,根据我省目前医疗发展状况,参照学习上海、北京、沈阳等地医院的做法,经研究,从2000年7月1日起医疗机构增设专家特诊诊察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在保证在职专家门诊继续开诊的前提下,可聘请在省内外知名度较高的、有多年丰富临床经验的离退休老专家出诊,作为特需服务专家门诊,由患者自愿选择,并在收费窗口向就诊者张贴公开说明。

  二、特诊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1.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评聘的博士生导师。
  2.中华医学会等国家一级学会各分会现任或曾任的主任委员。
  3.享受国务院政府特贴的专家。
  4.吉林省省管优秀专家。
  5.“吉林省中医终身教授”及“吉林省名中医”。
  6.经省卫生厅批准的特殊专长的优秀专家。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方可出诊,在职的专家不得享受门诊特诊诊察费。

  三、专家特诊诊察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每人次50元,每位专家每天出诊诊察人数限定在15人次以内。具体收费标准可由各医疗机构根据上述条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并将收费标准、出诊人员名单、资历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备案。

  四、收费需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同组财政专户管理,监督使用。

  五、此收费项目试行一年,试行期到二00一年五月十七日

吉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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