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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报名考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价费字[2000]14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5-28 生效日期:2000-05-28
 

省审计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3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费属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即收入金额缴入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核拨。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报名考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
2000年05月28日

审计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同意收取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报名考务费的函》(财综字[1999]144号)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学会和省级内部审计协(学)会组织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考试时,可收取报名考务费。
现将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费标准为每人50元,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50元。
对就读审计、会计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减半收取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对从事审计、会计专业教学的教育工作者免收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

  二、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考试的报名、考务费由省级内部审计协(学)会统一向考生收取,报名、考务费总收入的50%上交中国内部审计学会(含统一上交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的费用)。

  三、各执收单位收取报名、考务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开始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前应按规定重新报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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