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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重申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注协字[2000]1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5-12 | 生效日期:2000-05-12 |
省市州财政局,注册会计师协会:
现将财政部《关于重申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协字[2000]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县(市、区)财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干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九条 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跨地区、跨行业依法执业,各级财政机关不得干预。
三、各级财政机关不得指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如有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业务,必须遵循“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
四、各级财政机关要从邵阳市财政局以行政手段干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问题中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类似问题发生。
凡本文件印发前各级财政机关、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与本文件精神不符的文件,应尽快予以纠正,否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附件:财政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重申不得以行政手段干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2000年05月1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据人民来信反映,湖南省邵阳市财政局以《关于委托邵阳诚兴会计师事务所审查1999年度会计报表的通知》(邵财商字[2000]1号)要求所属企业:“你单位1999年度的会计报表由我局委托邵阳诚兴会计师事务所(原邵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限期要求企业“到邵阳诚兴会计师事务所办理有关手续”。这种以行政手段指定某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业务的做法,实际上限制了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的规定,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谁委托谁付费”的基本要求,应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各省级财政机关、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带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在净化会计市场,改善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依法维护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双方合法权益等方面起表率作用,发现问题立即予以纠正。
为此,将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各省级财政机关、注册会计师协会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不得自行下发或与其他部门联合下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限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的文件。
二、各省级财政机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不得要求依法执业的其他省、市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来本地执业时必须进行登记或收取费用。
三、各省级财政机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不得以口头或其他方式指定某个会计师事务所受理某个客户的业务,限制具备条 件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执业。
四、各省级财政机关、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所辖区域内发生的干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的行为坚决予以制止,涉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要积极协调。
五、各省级财政机关、注册会计师协会应鼓励人才合理流动,不得收取培训费、转所费等,不得设定统一规定以外的其他条 件限制注册会计师转所。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之间应当以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反合同、协议规定的,按约定条 款进行处理。
六、本《通知》印发之前各省级财政机关、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与本《通知》精神不符的文件,应自收到本《通知》后立即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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