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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对所属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支付风险监控管理的紧急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湘财综字[2000]1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5-01 生效日期:2000-05-01
 

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对所属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支付风险监控管理的紧急通知》(财债字[2000]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已撤销国债中介机构的市州,要主动与当地人民银行协商,合理设置网点,保证国债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各地要加强对国债兑付资金的管理,防止挤兑现象,保证柜台支付。有债权债务的市州一定要积极筹集资金,本着先个人后单位的原则,保证群众的兑付。

附件:财政部关于加强对所属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支付风险监控管理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
2000年05月0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按照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总体部署,财政国债中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正在积极有序地进行,各级财政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国办发[1999]52号)文件精神,做了大量的工作。但也有少数地方财政部门及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对可能发生的风险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柜台支付风险陆续暴露出来,对社会安定产生影响。
为有效防范支付风险,防止突发性事件发生,保持社会稳定,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方案》(国办发[1999]52号)文件及财政部《关于整顿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210号)文件要求,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抓紧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要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清理整顿工作,密切注视整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审慎地加以解决。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立即对所属财政国债中介机构场外债权债务的清理回收情况及柜台支付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认真分析,密切监视,做到预防在先。特别要准确掌握柜台面向个人支付的分月债务数额,对兑付高峰期及集中兑付数额较大的机构要重点防范,提前落实资金来源。对风险隐患和面临的主要问题,要及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所属财政国债中介机构支付风险的监控与管理,组织落实,层层负责,严防发生支付危机。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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