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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盐政办发[2007]3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3-20 生效日期:2007-03-2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摸清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家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推进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组织开展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是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规范社会分配秩序、深化财政改革的现实需遥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

  二、资产清查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清查基准日: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统一以2006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基准日。
  (二)清查范围:
  1.2006年12月31日以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并同财政部门有经费缴拨关系的社会团体等单位。
  行政单位附属的未脱钩经济实体,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不列入本次清查范围,但须按规定由行政事业单位填报相关数据。
  市(境)外机构的资产清查工作,由其国内派出单位组织开展。
  (三)清查内容:
  1.财务清理。对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内部资金往来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保证账证相符。
  2.财产清查。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以及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查,不留死角、不重不漏。
  3.损益认定和资产核实。按规定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挂账进行认证和核实清理,确认行政事业单位的真实资产状况。
  (四)清查步骤和方法: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步骤分为准备、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主要是建立工作班子,组织业务培训,印发有关文件和报表等。准备阶段的各项工作在4月底前完成。
  2.实施阶段:首先由各部门、各单位进行自查,然后由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自查结果进行审计核查,财政(国资)部门、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对资产清查结果予以核实认定,形成资产清查报告。各部门、各单位向同级财政(国资)部门上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必须包括审计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3.总结阶段,主要是对清查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并针对资产清查中暴露出的问题,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进一步堵塞漏洞,规范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各阶段任务的要求,抓住重点、难点、关键点,细化资产清查工作方案,有序安排实施步骤,认真做好各阶段工作。

  三、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为加强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地、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和有效的工作机制,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集中精力具体抓,明确职能处(科)室和责任人全力做好这项工作,为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保证。
  (二)分工协作。全市资产清查工作按照“统一政策、统一方法、统一步骤、统一要求和分级实施”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具体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加强合作。单位主管部门既是资产清查的工作责任主体,又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按照清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积极主动开展清查工作,把本部门资产“家底”摸准,如实提供清查报告,及时将有关工作信息报送财政(国资)部门。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主动深入到各个部门,切实加强与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及时帮助、指导工作。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部门资产清查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财政(国资)部门互相沟通,共同研究资产清查中有关问题的解决办法。
  (三)严肃纪律。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工作要求,严禁弄虚作假,不得隐瞒不报或转移资产、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作进度或阻挠工作开展。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资产清查登记结果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合法性负行政和法律责任。凡是对清查工作拖拉、不主动、不积极、不配合的单位要通报批评;凡是不彻底或走过场的,不仅要推倒重来,还要由监察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为确保资产清查结果真实可靠,各地、各部门要建立资产清查结果公示制度和信访举报制度,对资产清查结果特别是汽车、电脑、照相机等可移动的固定资产以及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情况,采取在机关、单位内部网站、宣传栏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确保各机关、单位资产能够查准、查实、查彻底,真正摸清“家底”。

盐城市政府
2007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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