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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湘财税字[2000]21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5-26 | 生效日期:2000-05-26 |
长沙市、常德市、郴州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征收环节的调整、适用税率的确定等事项,我厅将另行制定具体规定,各试点地区应待省里的具体规定下发后,按该规定具体实施。
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农业特产税政策只适用于实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区,其他地区的农业特产税征管仍按原办法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2000年0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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