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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益政办发[2007]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3-14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我市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建[2001]591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湘财建[2003]6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包括财政兜底偿还贷款的投资项目以及上级拨款建设的项目,均应进行财政投资评审。
二、严格管理,切实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严格工程项目预算管理。凡财政性投资项目,必须做到先评审后编制预算,未经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机构评审的项目,一律不予批复项目预算,不予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预算管理,不得超预算拨付资金,不得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凡超标准、超规模建设而形成的资金缺口,均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二)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凡财政性投资项目,必须坚持先评审后招标的原则。招标文件和标底未经财政部门参与评审,不得进行招标。
(三)强化重点工程建设资金监管。财政部门要建立重点工程建设资金跟踪监管制度,对重点工程建设资金实行全程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严格工程建设管理费审批制度。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需发生的管理费支出,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支,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提取工程建设管理费。
(五)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评审工作。凡涉及财政性资金补偿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必须先经同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授权机构评审后,才能签订补偿协议;未经评审,不予补偿。
三、对应报送而未报送财政部门进行评审的建设项目,财政部门应视情况暂缓下达基本建设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对评审中发现的违反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法规的问题,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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