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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区划调整财政收支基数核定方案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新政办[2007]5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7-03-18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区划调整财政收支基数核定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区划调整财政收支基数核定方案

  根据新乡市区划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移交工作方案》(新区调办[2006]2号)精神,参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区划调整财政收支基数核定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04]135号)有关基数核定方法,本着维持区划调整县区既得利益不变、保证财政体制平稳运行的原则,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建制乡镇基数划转
  (一)体制结算补助或上解
  以2005年县区对调整乡镇的体制固定结算数及基数性补助数进行财力划转,2006年7月1日调资按照省对市县分配办法及标准计算划转。
  (二)超收分成
  县区对乡镇原实行超收分成财政体制的,按照2004、2005年两年实际超收分成平均数由划入县区一次性补助划出县区。
  (三)体制变更基数核定
  1.以市本级2005年源于关堤乡的财政收入为基数(包括应为市级收入实际缴入红旗区国库的收入数),由开发区专项上解市财政,同时契税收入并入市对开发区的契税算帐基数。
  2.以小店镇2005年决算收入(不含小店镇划入小店工业园区11个村的一般预算收入)为基数:
  (1)对市与区共享税收入(不含耕地占用税)按分享比例核定市本级应分享数额,由市财政专项补助红旗区;
  (2)对契税收入由市本级专项补助红旗区;
  (3)对耕地占用税收入,以2001年-2005年五年实际入库平均数为基数,市级分享部分由市财政专项补助红旗区;
  3.市财政局分别根据划转乡镇2003年、2005年相关税收资料,重新核定延津县、红旗区、开发区的两税返还基数、所得税基数、地税增量上解基数、六税一费上解基数及三税考核基数等。
  (四)现金往来
  根据2005年财政总决算“上下级往来”账面余额情况,对县区欠划出乡镇现金的,由县区一次性归还划出乡镇;县区超借划出乡镇现金的,由划出乡镇向新划归县区借款归还。
  (五)财政供养人员经费的划转
  由县区财政直接开支的划出的财政全供人员(含财政所人员)及按照规定从小店镇划入小店工业园区的财政全供人员经费以市人事部门核定的移交人数和2005年县区财政总决算人年均工资额进行划转,2006年7月1日调资按照省对市县分配办法及标准计算划转;
  行政及全供事业单位(不含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以2005年县区财政预算编列的人均公用经费标准进行划转;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按2005年国家规定财政应负担的中小学学生生均经费计算划转,省补助提高生均标准资金从2007年起按照新的行政区域学生数进行申报和分配。
  (六)乡对村经费补助、五保户供养经费划转
  1.乡对村经费补助按2005年省财政厅批复的方案核定数及2006年提高标准补助数计算划转,体制结算已包括在内的,不重复计算。
  2.五保户供养经费按2005年省批复的供养人数及供养标准计算划转,体制结算已包括在内的,不重复计算。

  二、整建制村基数划转
  (一)预算收入的划转。
  1.原阳县划入新乡县的7个建制村、新乡县划入开发区的1个建制村一般预算收入,以2005年决算收入(指一般预算收入,不含耕地占用税,下同)扣除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民政、福利、监狱、劳教等企业当年已入库尚未返还的增值税部分为基数进行划转;新乡县划转开发区的1个建制村的契税以2005年实际入库数为基数,并入市本级对开发区的契税算帐基数。
  2.关堤乡划入洪门镇的3个建制村一般预算收入,以2005年决算收入(指一般预算收入,不含耕地占用税,下同)扣除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民政、福利、监狱、劳教等企业当年已入库尚未返还的增值税部分为基数进行划转,对原属区级固定收入和区级分享收入部分由红旗区通过市财政专项补助开发区,对原属市级固定收入及市级分享收入部分由市财政专项补助开发区。
  3.从小店镇划入小店工业园区11个村的一般预算收入(不含耕地占用税),暂由市本级专项补助红旗区。待小店工业园区财政体制确定后,按照新体制执行。
  4.耕地占用税收入以2001-2005年实际入库平均数为基数,由划入区通过市财政专项补助划出区。
  5.基金预算收入不划转财力。
  (二)上划中央“两税”返还基数的划转。按整建制划转村2005年上划“两税”收入完成数占乡镇上划“两税”收入比重和乡镇2005年“两税”返还基数计算确定。
  (三)所得税基数的划转。按整建制划转村2005年实际入库的所得税收入占乡镇入库所得税收入的比重及2005年乡镇所得税返还基数计算划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分别核算。
  (四)地税增量经费基数划转。按整建制划转村2005年实际入库地税收入占乡镇入库地税收入的比重和乡镇2005年上划增量经费数核定。
  (五)市下划“六税一费”基数的划转。以县区下划的乡镇划出的部分村2003年“六税一费”收入(其中耕地占用税按1994年-2003年实际缴入省级的十年平均数核定)占县区下划乡镇收入的比重及乡镇上划基数确定划转基数。
  (六)市下划“三税”增量上解考核基数的划转。以乡镇划出建制村2003年“三税”收入(含市下划)占乡镇“三税”收入(含市下划)的比重及乡镇“三税”考核基数划转。
  (七)乡对村经费补助、五保户供养、农村低保及优抚经费的划转
  1.乡对村经费补助按2005年省财政厅批复的方案核定数及2006年提高标准补助数划转。对于乡对村经费补助和农业税附加2005年末结余部分,随村一并划转;
  2.五保户供养经费按2005年省批复的供养人数及供养标准计算后划转;
  3.农村低保经费按2005年县区实际负担的划出区域享受人数及规定标准进行划转;
  4.乡镇划出部分村在役、退役军人补助、优抚支出等按照2005年县、乡实际补助数划转(不含市以上一次性追加)。

  三、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费用的划转
  从2007年起,划入区级管理的原参保的农村人口仍按照区划调整前的区域参保,地方配套费用由区级负担,年终由划入区域上解市财政,市财政专项补助有关县。

  四、关于粮食直补及两免一补核定问题
  从2007年起按照新的行政区域进行申报,市财政核实后拨付资金,需县区负担的部分按照新的行政区域由县区财政予以配套。

  五、中小学预算外结余及原属县区垫付费用的划转
  (一)乡镇及部分村划出的中小学校预算外收入结余部分随学校划转。
  (二)区划调整后,由于移交等客观原因造成划出乡镇和建制村相关费用仍由原属县区负担的,按照原属县区实际垫付数额据实划转。

  六、关于先征后返优惠政策负担问题
  按国家规定享受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民政、福利、监狱、劳教等企业,2005年入库尚未返还的,由划入方先行兑现,经双方确认认可,由划出县区通过市财政专项补助划入县区。

  七、关于小店工业园税收征管问题
  区划调整后,小店工业园区及划入小店工业园管理的11个村的各项收入暂由市国税、地税、财政三部门直接征管,所有收入按规定缴入市级国库或财政专户。待小店工业园区新体制确立后,按新体制执行。

  八、其他事项
  上述未尽事宜经区划调整双方协商确认后,市财政依据双方提供的有关有效材料予以解决。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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