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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景府办字[2007]110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7-07-13 | 生效日期:2007-07-13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市审计、财政部门加强了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的监督管理,但仍发现不少薄弱环节与问题。最近,审计机关对我市18家行政事业单位,进行了主要领导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不少行政事业单位由于财经法制观念不强,财务管理不力和内控制度不健全,存在预算执行不严格、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应缴未缴财政收入和税收,以及固定资产管理不规范、设置帐外帐、无依据收费、部分经济事项未纳入市会计委派中心统一核算等问题,有些问题还十分严重,存在极大的管理漏洞和隐患。为切实解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是适应政府公共管理的客观需要,是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必然要求,不仅有利于加强和规范单位财务行政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更有利于从源头上反腐倡廉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各单位领导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和改进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二、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是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依据和行为规范。各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各项财务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依,实现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通过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体系、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内部牵制稽核制度,促使预算和决算报告、收支管理、开支标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和会计监督等财务活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同时,各单位要建立民主理财机制。坚持文明理财,坚持公开透明。单位年度经费预算,重大开支项目应集体研究决定。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经费开支情况、内部稽查情况应定期向单位群众公布或通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要进一步完善“一支笔”审批制度。
三、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严禁擅自开设单位银行帐户。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应缴尽缴,纳入综合财政预算管理,否则均视同私设“小金库”严肃处理;加强票据管理,严格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严禁收费不开发票。单位的其他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强化银行帐户管理,取消单位收入过渡帐户,未经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审批,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视同“小金库”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四、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各单位采购计划要编入年度预算,并严格按预算计划进行。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确保政府采购“阳光工程”的贯彻执行。严格控制无预算、无资金来源的采购,硬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管理,从源头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事业效益。凡违规自行采购的,财政部门一律按违规采购金额扣减经费或不予报销。
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各单位应按必需、节约、有效的原则添置固定资产,合理配置资源。临时机构需要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的,原则上由牵头单位对本单位办公设备进行调剂,财政一般不安排专项资金。单位应对所有固定资产建立台账,严格登记管理,不得将单位资产计入其他组织和个人名下。单位每年应对固定资产组织1次以上清理盘点,对清查中发现的盈亏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处置固定资产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原则上由财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通过公开拍卖、招标、挂牌出售等形式变卖,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私下交易,资产处置收入要全额缴入国库。单位固定资产的报废、损失、核销等,应报财政部门批准。
六、从严控制支出。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优先保证正常运转需要,最大限度地挤出资金用于事业发展,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要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津贴、补助、奖金等必须按政策规定发放,不得超范围,超标准。从严控制会议费、接待费、车辆购置费、车辆维修费、外出考察等支出,凡未列入预算和超预算支出,财政原则上不追加经费。严格实行小车定编管理,不准超编制和超标准购车。各种外出(包括出国)考察经费由单位公用经费列支,公用经费不足或无正常收入来源的不得安排外出考察活动,对不能确保工资发放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安排外出考察。要从严控制聘请临时人员。单位的专项支出,应按照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七、严格控制基建项目。严格控制办公大楼、培训中心等建设项目。禁止豪华装修办公室和添置工作不迫切需要的高档办公室设备。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进行建设的,应当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需财政性资金安排和偿还的基建项目,应送财政、计划等部门审核同意之后,报政府审批。属单位自筹资金的基建项目,应先有财政部门审查资金来源,资金未落实的,计划部门不得立项。所有基建项目的预算和决算必须按规定审核后,方能按程序报批列支;重大工程项目还必须报请市审计局对工程决算进行审计,工程款必须按工程进度支付、且不超过70%,其余款项待该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支付,防止超前付款或多付工程款。
八、严格借款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往来款项规模,并及时进行处理,不得长期挂账。个人借款要及时偿还。出差人员原则上应在出差返回后半个月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购物、接待事项完成以后应立即报销、还款。借款超过约定时间3个月不还者,按挪用公款处理,财务管理人员要从借款人工资和其它款项中扣还。要严格控制单位负债规模,任何单位不得借款或贷款发放奖金福利和补贴,不得借款或贷款用于小车购买、装修办公室和添置办公设备。因重大建设确需借款或贷款的,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30万元以内报财政审批,3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审批。对借贷资金要加强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对已负债的单位,要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挤出资金偿还借贷款。
九、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精神(景府字[2007]4号),规范程序,加强管理,严格按规定审批、分配、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专项财政资金包括:农业资金、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科技三项经费、教育费附加、社会保障补助、城市维护费、计划生育专项经费和重大项目前期专项资金等专款专用的各项资金。已下达和拨付的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的项目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要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上报到资金安排部门审批。专项资金要及时拨付到位,专项资金的投放要相对集中,形成规模效应。财政部门要会同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力度和进行绩效审计,促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应有的效益。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和截留、挤占、挪用、置换专项资金的,一律停止拨款和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享受相关政策扶持的资格,同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财政、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机制,把日常监管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积极开展财政支出的有效性监督检查,促进科学理财。同时,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根据查处财经违法违纪做到处理人与处理事相结合、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结合、内部通报与公开曝光相结合的要求,特别是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实行强力监管,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
景德镇市政府
2007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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