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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证监办发[2007]27号 发文机关:商务部
  发文日期:2007-03-20 生效日期:2007-03-20
 

各证券、期货交易所,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43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缴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交易监管费按月缴纳。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须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上月应缴证券交易监管费上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机构监管费按年缴纳。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须在每年4月30日之前,以上年末注册资本金为计费依据,将本年应缴机构监管费上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对2006年机构监管费,请各缴费单位于2007年4月20日前补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三、期货市场监管费按月缴纳。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须在每月20日之前,将上月应缴期货市场监管费上缴至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四、缴纳方式及账户:
  (一)以电汇、信汇方式缴费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银行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二)以转账支票、银行汇票方式缴费
  开户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会计部
  银行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请上述缴费单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费,并在缴费后将通讯地址传真至我会会计部,以便我会及时邮寄财政部非税收入统一票据。对经催缴仍不及时缴纳的公司,我会将采取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
  联系单位: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联 系 人:陈剑斌 张梅
  电  话:(010)88061126 88060203
  传  真:(010)88061517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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