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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国税部门新增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黑价联字[2000]2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5-17 | 生效日期:2000-05-17 |
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新增发票工本费的函》(黑国税发[2000]033号)收悉。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文件的规定,我们对国税部门新增发票工本费及代开发票单份工本费进行了核定,现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税部门新增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
二、国税部门代开发票单份工本费收费标准
三、上述发票工本费为国税部门全省统一的收费标准。
四、各收费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收取的发票工本费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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