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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公安厅关于规范旧机动车交易价格行为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5-17 生效日期:2000-05-17
 

各行署、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工商局、公安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旧机动车交易日趋活跃。我省由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建设起步较晚,在交易中缺少规范的价格评估和报请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认证,因此在价格行为上带有很大随意性,不仅使买卖双方的利益受到侵害,也造成了国家财产和税费的严重流失。为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中的价格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法交易,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计价格[1999]1074号)、国家计委《关于旧机动车辆交易价格评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1999]508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做出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所有进行交易的旧机动车(不含国有旧机动车)都要进行价格认证。车主要填写《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表》,由公安车管部门审核档案、检验车辆并在“过户表”上签署意见,然后由物价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或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符合《价格评估机构管理办法》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价格评估认证,并出具《黑龙江省旧机动车价格认证书》,方可办理交易和过户手续。

  二、价格认证部门依据认证程序和规则对交易车辆进行公正、科学的价格认证。认证后的价格,作为其进入市场交易的挂牌价格,买卖双方可在这个价格基础上,上下浮动协商成交。

  三、为方便交易,提供优质服务,设有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地方,价格认证机构都要派员到市场办公。没有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要明确交易的时间和地点,价格认证人员和输交易手续的人员现场办公。各级交易市场,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按工作范围,指派人员办理认证业务。

  四、各级物价、工商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旧机动车辆价格的监报工作,建立全省旧机动车交易价格信息网。定期发布旧机动车交易情况及货源情况,不断完善交易市场。

  五、旧机动车价格评估认证可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黑价联字[1997]7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资金管理按文件规定执行。

  六、规范旧机动车交易活动中的价格行为,是国家和省加强旧机动车流通管理、培育和完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物价、工商、公安等部门要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搞好旧机动车交易的管理、指导和服务,促进我省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以前发的有关文件,凡与本文件精神不符的,以本文件为准。

附件:《黑龙江省旧机动车价格认证书》式样 (略)

黑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0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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