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服务热线:400-820-2536

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流动就业证工本费标准等问题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豫价费字[2000]第16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5-30 生效日期:2000-06-01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调整流动就业证工本费标准的请示》(豫劳函[2000]23号)收悉。流动就业证制度实施以来,对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促进劳动力按需有序流动,维护城镇的安定秩序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印制成本提高和运输、管理的成本加大,原工本费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工作需要。为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外来人员就业证》每证收费6元(其中:省劳动部门集中4元,市、地劳动部门留1元,县劳动部门留1元)。

  二、《外出人员就业卡》工本费标准及其他有关事宜仍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发放流动就业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价费字[1996]371号)规定执行。

  三、本批复自二000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河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5月30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FCouncil

   御财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