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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我省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豫价费字[2000]145号 豫财预外字[2000]2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5-19 生效日期:2000-05-19
 

省招办、各普通高等学校,各市、地物价局、财政局、教委:
  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部分招生报名、考试的收费项目及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上述收费标准,对农村特困家庭、城市夫妻双方下岗职工的子女,报名费按每生10元,考务费每生每科7元。

  (二)高等学校专业加试考务费
  (含体能测试)
  (三)成人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
  (四)其它
  3-4级每人100元
  4级每人140元
  二、各级招生机构和学校在收费时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否则,缴费人有权拒付,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照《河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用途和计划核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各级政府不得统筹调剂,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和挪用。

  四、收费标准调整后,省与市地分成暂按各50%的比例执行,新增加收费项目暂集中省级管理,其他项目仍按豫财预外字[1998]4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0年开始执行。各级政府及招生机构不得在省定项目和标准之外加收任何费用,否则,一律没收上缴省财政。

河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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