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服务热线:400-820-2536 |
广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取消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穗价[2002]45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2-02-26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粤价[2002]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所到地物价部门办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
附件:《关于取消部分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略)
广州市物价局
2002年02月26日
Copyright © 2008-2024 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China Finance Executive Council (F-Council)为协同共享企业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服务品牌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沪ICP备15031503号-1 |
![]() FCouncil |
![]() 御财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