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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闽地税政一[2002]6号 | 发文机关:科学技术部 | |
发文日期:2002-03-01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各市、县(区)地方税分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财综[2002]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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