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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延长日本“黑字还流”贷款清欠工作时间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财金函[2002]21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2016-1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解决中国进出口银行转贷的日本“黑字还流”贷款拖欠问题,我部于2001年4月6日印发了《财政部关于解决中国进出口银行转贷的日本“黑字还流”贷款拖欠问题的通知》(财金 [2001]88号,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要求各相关单位在 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清欠及重新签订偿还协议工作。近日,部分单位提出由于拖欠项目多,工作量较大,有的项目还需要办理相关手续,希望我部延长清欠工作时间。鉴此,经研究,现决定将《通知》中规定的清欠工作时间延长至2002年7月31日。如不能在上述时间完成有关工作,我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拖欠款采取财政扣款等措施。

财政部
2000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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