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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旅游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价[2000]379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25 生效日期:2000-06-30
 

重庆市旅游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重庆市旅游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1999]157号),现就重庆市旅游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入境签证费(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
  1.10人以上入境签证每人每次核收人民币5元;
  2.2-9人入境签证每人每次核收人民币10元;
  3.1人入境签证每人每次核收人民币20元。
  收费范围:重庆市一类社组织的国外旅游团(者)来华旅游入境签证通知由重庆市旅游局核发。

  二、星级标牌工本费(含星级证书费)
  1.四、五星级标牌每块1080元;
  2.一、二、三星级标牌每块930元。
  收费范围: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涉外饭店(宾馆)。

  三、重庆市旅游局接到本通知,必须到重庆市物价部门重新申领《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30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旅游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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