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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旅游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0]379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6-25 | 生效日期:2000-06-30 |
重庆市旅游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重庆市旅游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旅游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1999]157号),现就重庆市旅游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入境签证费(实行全国统一的收费标准)
1.10人以上入境签证每人每次核收人民币5元;
2.2-9人入境签证每人每次核收人民币10元;
3.1人入境签证每人每次核收人民币20元。
收费范围:重庆市一类社组织的国外旅游团(者)来华旅游入境签证通知由重庆市旅游局核发。
二、星级标牌工本费(含星级证书费)
1.四、五星级标牌每块1080元;
2.一、二、三星级标牌每块930元。
收费范围: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涉外饭店(宾馆)。
三、重庆市旅游局接到本通知,必须到重庆市物价部门重新申领《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0年6月30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旅游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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