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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0]396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6-30 | 生效日期:2000-07-01 |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93号),现就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件费
1、出口货物许可证每份20元;
2、装船证每份10元;
3、手工制品证书每份10元;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每份30元;
5、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每份10元。
收费范围:凡办理进出口许可证的企业。
二、蚕种检验、检疫费
1、母蛾种检验检疫费:原种每张(盒)0.80元,普种每张(盒)0.15元。
2、成品质量检疫费每张(盒)0.04元。
3、成品质量检验费每张(盒)0.02元。
4、省际间成品质量检疫费每张(盒)1.00元。
收费范围:重庆市蚕种质量检验检疫单位向有关蚕种生产单位和调进蚕种的单位收取。
三、对外贸易经济大学函授部重庆函授站收费标准按渝价(1999)334号文件执行。
四、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重庆市物价部门重新申领《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对外贸易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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