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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重庆市普通大中专学校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定点考试)教学班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价[2000]35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6-18 | 生效日期:2000-06-18 |
在渝各有关大中专自考专业主考院校:
为了促进我市自学考试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我市普通大中专学校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防止乱收费,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普通大中专学校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定点考试)教学班调整后的有关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学费
由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批准的普通大中专学校向学生收取,重庆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从学费中提取25%的经费,用于组织入围命题、制卷、考试、阅卷、登分、建档、审定颁发证书等各项管理工作的开支,此项费用由学校在收取的学费中列支,不得另行向学生收费。学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大专业余班和中专全日制班学费按上述本、专科全日制班学费的75%收取。
二、住宿费
学校为学生提供住宿条件的,可收取住宿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经重庆市教委审核后,报重庆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批后执行。
三、资金管理
学校所收费用属于预算外资金,应按照《重庆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学校报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专款用于办学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收费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各大中专自考专业主考院校接通知后,应根据本标准,确定各类专业具体的收费标准,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二000年秋季入学新生开始执行。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并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重庆市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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