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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6-02 | 生效日期:2000-06-02 |
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改善和优化我市投资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依据四川省和原重庆市政策、规章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从2000年7月1日起,全部予以取消。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自行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全部予以取消。
三、重庆直辖后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各部门逐项进行清理,于2000年6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凡不利于进一步对内对外开放,不适应人民经济社会发展,有碍西部大开发的,予以废止或修订。
四、经市人民政府审定需保留的收费项目,由市人民政府重新予以公布。今后新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现将首批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计76项(见目录)予以公布,欢迎广大企事业单位、公民及新闻媒体监督。
附: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略)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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