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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财农字[2000]15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2000-01-01
 

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水利局,各区县市财政局、水利局:
  《重庆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渝财农[1999]99号)下发后,对加强全市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管理起到了明显的作用,全市水资源费的收入有了较大增长,支出结构有所改善。为了进一步强化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使用方向的前提下,我们对《办法》作了适当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重庆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根据《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以下简称《办法》)和《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办法》(渝办发[1998]15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水资源费征收解缴及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水资源费属国家行政性收费,应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缴分离、先缴后用、专款专用、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的原则。水资源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征收或委托当地商业银行征收。市财政局和市水利局应根据全市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情况,编制并下达全市水资源费年度征收任务。在征收水资源费时,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号)的规定,持同级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向应缴款单位开具《收费通知书》,通知并督促取水单位到同级财政部门或指定的商业银行缴款。

  二、水资源费的解缴
各商业银行收取水资源费后,应在当日内将所收款缴入同级国库,其中区县(市)
征收水资源费应上缴市的20%部分年终通过专项上解市财政;市财政局委托市水利局或区县(市)水利局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缴入市级金库。委托征收所发生的业务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征收的实际情况核拨。
承办银行应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收入情况报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市水利局报送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表,市水利局应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全市水资源费征收情况表。

  三、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
水资源费是专项用于水资源涵养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其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水资源费收入的70%应主要用于水资源的涵养、保护、开发和利用等项目建设:
(1)水资源涵养保护、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建设;
(2)编制江河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计划和水资源公报;
(3)水资源的综合科学考察、科学研究和调查评价;
(4)水资源的动态监测、水质监测和水资源保护管理;
(5)推广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
(二)30%可用于水资源的综合管理和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
(1)水法规的宣传及培训;
(2)水资源费的征收及管理经费;
(3)奖励水资源保护管理、计划节约用水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4)水资源管理及执法的基础设施、监督和日常经费。

  四、水资源费的使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初应根据同级财政部门提供的水资源费上年实际入库数,结合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编制当年水资源费年度使用计划,送同级财政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纳入当年预算安排。水资源费的各项开支应按照财务制度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水资源管理机构的经费开支标准应比照预算内事业单位执行。年度终后备使用单位应将水资源费的实际支出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水资源费的管理与监督
各承办银行应认真办理收费、解缴和结算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征管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并予以相应的奖励和处罚。奖励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六、本办法由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渝财农[1999]99号通知停止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2000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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