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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档案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渝财预外[2000]102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28 生效日期:2000-07-01
 

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物价局,市档案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为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决定,现将我市档案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予以公布:

  一、我市档案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利用档案收费”。凡单位或个人利用档案均属收费范围。

  二、以上收费属预算外资金,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其中:市级“收缴分离”按《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渝财预外[1999]16号)规定,各区县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参照渝财预外[1999]16号文制定。档案部门收费所使用的票据,由代收银行或机构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三、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项目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以上收费项目的收取标准和具体征收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文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
200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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