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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发布市绿化委员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渝财预外[2000]9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6-05 | 生效日期:2000-06-05 |
重庆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万州、黔江开发区财政局、物价局,各区县(市)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为了规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市政府决定,现将我市绿化委员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布如下:
一、收费项目(详见下表)。
项目名称
征收范围及对象
管理模式
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十八岁以
义务植树绿化费上的适龄公民和没有完成植树任
预算外务的单位。
二、资金管理
该收费项目收费的资金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号)规定,实行“收缴分离”,其中:市级“收缴分离”按《重庆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实施办法》(渝财预外[1999]16号)规定执行,各区县(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具体办法由同级财政部门参照渝财预外[1999]16号文制定。
三、票据使用
该收费项目收取时,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其中:实行“收费分离”的收费,收取时由代收银行或机构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四、资金结算
该收费涉及市与区县(市)分成的问题,按照《重庆市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发[1999]40号)规定执行,有关上解下拨的资金,按照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预外[1999]159号)规定,由两级财政进行结算。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项目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以上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具体的收费对象和收费范围,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重庆市财政局
2000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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