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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报送《邮政储蓄存款专项统计报表》的通知

  内容分类: 税务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银发[2000]第187号 发文机关:关税税则委员会
  发文日期:2000-06-14 生效日期:2016-12-11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邮政储汇局:
  为了全面反映邮政储蓄存款情况,更好地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及金融监管服务,人民银行决定建立《邮政储蓄存款专项统计报表》(简称专项报表,下同)。

  一、报送内容。专项报表中依据属地原则将邮政储蓄存款划分为城市、县(县级市)、县以下三部分;活期储蓄存款中包括定活两便存款和通知存款;储蓄存款等于活期储蓄存款与定期储蓄存款数据之和;存款总和等于城市、县(县级市)、县以下三类机构数据之和;合计数据应等于分地区数据之和。专项报表格式详见附表。

  二、报表格式。专项报表以书面形式及与书面形式相同的文本文件或EXCEL电子表格文件形式上报。

  三、报送渠道。专项报表由邮政储汇机构汇总上报,县及县以上邮政储汇机构在向上级机构报送的同时还要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邮政储汇总局最终将全国汇总专项报表向人民银行统计司报送。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统计部门对专项报表数据进行检查核对后编制各类分析报表向行内有关部门提供,分析报表格式由各行自行确定。

  四、报送时间。专项报表报送频度为月。报送时间按照《关于2000年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1999]404号)要求执行。专项报表自2000年7月起实行。

  五、几点要求
  各级邮政储汇机构现行人民银行统计部门报送数据的方式、时间、要求等均不变。
  专项报表数据应与邮政储汇机构向人民银行统计部门报送的其他数据相一致。
  专项报表是在邮政储汇局实行“全科目”上报统计制度条件成熟以前,较为全面、准确、及时地反映邮政储蓄存款变化的重要手段。各级邮政储汇机构对此要予以充分重视,安排相应的机构、人员  负责此项工作,同时在设备、通讯等条件上予以保证。
  人民银行各级统计部门也要加强对邮政储汇机构统计工作的领导,保证专项报表数据的准确、及时。

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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