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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失效
  文    号:计价格[2000]560号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日期:2000-05-15 生效日期:2016-12-11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
  你们《关于申请收取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的函》(煤行管字〔1999〕第26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财综字〔2000〕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机构在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时,收取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标准为正本4元,副本6元。

  二、中央和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机构在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时,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收取证书工本费以外其它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

  四、本收费标准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报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本通知自2000年5月20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0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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