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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失效 | |
文 号:计价格[2000]560号 | 发文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 | |
发文日期:2000-05-15 | 生效日期:2016-12-11 |
国家煤炭工业局、国家国内贸易局:
你们《关于申请收取煤炭经营资格证工本费的函》(煤行管字〔1999〕第26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的函》(财综字〔2000〕2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央和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机构在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时,收取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标准为正本4元,副本6元。
二、中央和省级煤炭经营资格审批机构在颁发煤炭经营资格证书时,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收取证书工本费以外其它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收费单位应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亮证收费。
四、本收费标准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报国家计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本通知自2000年5月20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0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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