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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等关于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京组通[2000]32号、京财社[2000]1404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7-01 | 生效日期:2000-07-01 |
各区、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区县财政局:
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标准: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290元;去世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到每人每月435元。
二、执行时间:自2000年7月1日起按上述标准执行。
三、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北京市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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