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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各类培训班收费管理的通知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郑价费[2000]11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12 生效日期:2000-06-12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举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对提高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理论水平及实际工作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管理工作滞后,一些单位和部门随意办班、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乱收费现象时有发生,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为加强我市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的收费管理,维护培训单位和学员及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治理“三乱”的有关文件和各类培训班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各类培训班办班收费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行政事业单位办班收费的管理工作  
  郑州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收费,必须持有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举办培训班的文件。行政事业单位在本系统内举办的各类培训班,无经费来源的,原则上不得办理;确属需要,但又经费不足的,可适当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可参照省物价局、财政厅的有关规定,按照合理补差的原则,从严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包括社会团体)面向行业举办的各种类型的业务培训班;上岗或考前举办的专业文化知识培训班;为评定职称、企业升级、工人考评等举办的培训班,收费均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豫价市字(1992)第11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办班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豫教计字(1994)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核定。

  三、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以及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办班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分别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劳动厅豫价市字(1992)071号及豫价市字(1992)10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核发。

  四、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按照物价管理审批权限,凡行政事业单位面向行业、系统举办的培训班,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区)物价部门具体核定收费标准,并办理临时或一次性《收费许可证》;凡持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教育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分别由颁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行政部门的同级物价部门具体核定收费标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

  五、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各单位要对本辖区、本系统各办班单位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清查,要在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的同时,着重查找存在的问题。清查中发现的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相符的办班收费一律停止。对那些随意办班、巧立名目、乱收费的,坚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单位要予以曝光,公开处理。  
  各县(市)、区物价局、市直各单位要对办班收费的清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于7月20日前将汇总材料报送郑州市物价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处。

  六、做好宣传工作,加强舆论监督。各县(市)、区要在加强各类培训班、特别是党政机关办班收费管理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宣传国家的收费政策,强化社会监督。

郑州市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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