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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湖州市本级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价费[2000]28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7-04 生效日期:2000-07-01
 

湖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湖州市本级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标准的报告》(湖价(2000)71号)收悉,鉴于你市有线电视网与省有线电视网实行联网,并经过一定时间试运行的实际,经研究,同意你市市本级与省有线电视网实行联网的用户的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标准自2000年7月1日起调整为每户每月14元,未联网的用户视听维护费仍维持每户每月10元不变,同时对困难家庭的有线电视收费实行优惠,具体优惠办法由你局确定。收费标准调整后增收的有线电视视听维护费的使用管理,按浙价费(1997)65号规定执行。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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