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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等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价费[2000]233号、浙财综[2000]5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12 生效日期:2000-07-01
 

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收费立项的函”(浙民函字(2000)21号)悉。社团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登记费、证书工本费项目已经浙财综(2000)46号、浙价费(2000)190号文件批准,现就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核定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费每单位60元,证书工本费每套20元,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各执收单位收费前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交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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