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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国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容分类: 知识产权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浙价费[2000]234号、浙财综[2000]65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22 生效日期:2000-06-22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申请全国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费收费的请示”(浙工商标(2000)2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核定全国商标代理人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每人105元(考试科目三门)。自考试报名起执行。

  二、收费前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浙江省行政事业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浙江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22日

友情链接: 御财府 L-councli 上海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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