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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云价费发[2000]178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20 生效日期:2000-06-20
 

省教委:
  你委《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履职晋级培训考务费收取标准的报告》(云教计[2000]50号)收悉。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第7号令)和《云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第35号令),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经研究,现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向报名参加省教委统一组织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试的中小学教师个人收取的考务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18元。

  二、此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变更手续,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统筹管理。收费时采取委托银行代收的办法,由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开出缴款通知书,缴费人将资金直接缴入财政专户,使用时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核拨。经财政部门核拨的收入,用于组织考试发生的所有经费开支,不得挪作他用。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云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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