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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批准医师实践技能考试、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收费的复函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云财综[2000]77号 发文机关:
  发文日期:2000-06-14 生效日期:2000-06-14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实践技能考试和传统医学师承及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资格考核收费标准的报告》(云卫医发[1999]第349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范我省医师队伍的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费的函》(财综字[1999]176号)规定,同意我省卫生系统收取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费。

  二、根据《云南省预算外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第73号令)及有关规定,医师实践技能考试费、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试费实行"收缴分离"的征收方式,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上述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四、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收费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的通知》(云财综[1999]133号)执行。

云南省其他机构
2000年0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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