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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通知 |
内容分类: 财务会计法 | 实 效 性:现行有效 | |
文 号:徐政发[2000]123号 | 发文机关: | |
发文日期:2000-06-20 | 生效日期:2000-06-20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各项后续工作,全面完成清理整顿任务,保持我市农村社会的稳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0]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继续做好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农村金融秩序的重大举措。去年6月份以来,全市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有关要求,基本完成了清产核资、资产界定、分类处置和股金的首期兑付等工作,较好地维护了股民的合法权益,保持了农村的稳定,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基金会遗留的债权债务需继续清收清偿,清盘关闭基金会的群众股金兑付将持续较长过程,基金会的从业人员必须妥善安置分流,基金会的放款回收和后续各期兑付资金筹措等突出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各级政府为清理整顿所借的专项再贷款也要逐步落实偿还措施。这些工作不论哪一方面做不好,都将直接影响到清理整顿的整体效果,甚至影响到地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敏感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继续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清理整顿工作,逐级落实责任制,全面完成清理整顿的各项工作任务,促进全市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二、稳定工作机构,切实搞好债权债务处置。
在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之初,各地均建立了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了办公室,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清产核资、资产界定、分类处置和首期兑付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清理整顿工作阶段性任务的完成,集中性工作有所减少,但从我市实际情况看,基金会清理整顿后续工作形势依然严峻,各项工作任务仍十分繁重。因此,各县(市)区、各乡镇的领导小组和下设的办公室要继续保持稳定,工作经费继续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以保证清理整顿工作的顺利推进。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可改称为“农村合作基金会债权债务清偿办公室”,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苏高法[2000]133号文件规定,县、乡两级“清偿办公室”在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涉及农村合作基金会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清偿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有六个方面:一是在当地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代表政府行使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各项职能;二是指导、组织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债权追收。债务清偿和资产监管,但不得从事融资业务;三是对基金会清理整顿后遗留债权债务进行清核,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四是做好清收借款、资产变现和群众股金兑付工作;五是组织政策调研和协助处理有关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其他具体事宜;六是妥善保管原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档案资料,搞好资料整理和归档。
对于清盘关闭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并入农村信用社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剥离的资产和负债,由各县(市)、区清偿机构提出具体的管理意见,以县(市)、区人民政府名义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农村合作基金会遗留资产和负债的管理,确保现有资产的不流失和合法债务的依法依规清偿。
三、突出工作重点,扎实做好清理整顿各项后续工作。
今后一个阶段,全市清理整顿工作总的要求是:继续贯彻落实清理整顿的各项政策规定,切实抓好清收欠款、资产变现和兑付资金筹集,保证按期兑付股金和按期偿还上级政府专项贷款,妥善安置原基金会从业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工作重点是:
(一)搞好换证转贷。目前,并入农村信用社的基金会资产、负债的账务划转和资金划拨工作已经完成。各级政府要协助信用社做好借款户的工作,督促他们及时办理借款转借手续,对不主动办理转借手续的,要依法采取措施,决不允许借机逃废债务。
(二)狠抓借款清收。借款回收是贯穿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全过程的一项重要工作。随着清收借款工作的逐步深入,工作难度不断加大。各地要继续加大力度,克服畏难情绪,认真分析借款户情况,坚决有效地进行清款清收。要切实按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农工部和省监察厅苏纪发[1999]15号和省高院苏高法[1999]287号文件规定,坚持“谁借款、谁用款、谁担保、谁偿还”的原则。责任目标落实到人,力争早收、多收,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对于那些有偿债能力而不自觉履行债务偿还责任的借款人,要采取各种措施,予以清收;对故意逃废债务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三)切实抓好资产变现工作。资产变现是筹集兑付资金的重要渠道之一,各地必须切实抓好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财产、物资的变现工作。资产变现工作,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在资产变现过程中,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农业部等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调银发[2000]21号》精神,减免有关锐费。各有关部门要本着特事特办、加强服务的原则,大力支持这项工作。
(四)千方百计筹措兑付资金。今后三、四年内,群众股金兑付需要大量资金,凡有股金兑忖任务的地方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压缩非生产性支出,严格按照市政府要求,实行“四停”,即停止买车子、停止建办公楼,停止一切不必要的出国考察,停止各种不切实际的达标升级活动,节约可能节约的资金,用于群众股金的兑付。要彻底破除等、靠、要的思想,立足自我解决,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筹措计划,并逐环节进行落实。资金筹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可实现的清收借款和资产变现资金;二是财政预算内、外分年度可安排的资金;三是在原已确定的农民负担数额中除保证最基本的开支外,可以筹集和冲抵的资金。筹集到位的资金必须专户储存,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挪作他用,确保用于兑付股金。
(五)确保分期兑付工作如期完成。各县(市)、乡农村合作基金会的股金兑付方案已经确定,对于政府承诺实行按一定比例分年度集中兑付的,要切实按照承诺兑付时间、兑付金额、兑讨办法进行兑付。涉及行政区划调整的乡镇,新组建的乡镇政府要严格按照原乡镇政府的兑付承诺,筹集资金按期兑付,确保农户股金兑付工作最迟于2003年12月底完成,以取信于民,维护政府信誉,维护农村的稳定。
(六)加强专项再贷款监管。对上级政府专项再贷款,各地要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统借统还、封闭运行”的原则,加强监管,合理安排使用,发挥资金效用,解决实际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资金的使用与管理,逐层落实资金监管责任,防止挪作他用。
四、采取多种渠道,妥善安置原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
原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前期清理整顿工作过程中做出了积极的贡献,现基金会已不再存在,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和人员来源情况,妥善分流安置,避免新的矛盾发生。在分流安置中,要坚持因人制宜,量才使用,组织安排与自谋出路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安置基金会从业人员。凡1999年6月30
日前在岗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安排。对批准并入农村信用社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从业人员,根据并入业务量的大小,由农村信用社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择优录(聘)用,其剩余人员及清盘关闭的基金会业务人员,可通过有关途径妥善分流:对原属经管站、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其他部门的正式职工,因抽调或组织安排到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仍回原单位工作;对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安排到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转业军人,由组织、人事部门另行安置,在计算工龄时,其在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期间可连续计算工龄;对经当地党委、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从村组干部、财会人员中抽调或招聘到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工作人员,可以在乡镇企事业单位中作适当安置,经努力仍无法安置的,也可以解聘回原村、组,对于解聘回村、组的人员,乡镇政府应对他们的承包地、安置补助费等按有关政策规定合理解决。对因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再单设,其从社会上招聘的人员,原招聘合同自行终止,由当地有关部门酌情安排使用,并由当地政府按政策规定给予适当的安置补助。
五、严格按政策办事,全面做好撤并乡镇基金会的接管工作。
(一)认真搞好资产清理及财务、档案的交接工作。各地要组织力量,对撤并乡镇基金会的资产、负债及账务处理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对。交接工作要严格按照徐委办[2000]26号文件要求,编制交接清册,严密交接手续。新组建乡镇对合并的基金会原则上不实行合账处理,但要严格按照财会制度要求,分别搞好会计核算。
(二)进一步完善、明晰与借款户的债权债务关系。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乡镇、村组、企事业单位原有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受。新组建的乡镇要与借款户逐一进行核对,因行政区划调整债权债务人名称发生变化的,要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完善借贷关系,防止因行政区划调整而造成基金会资产的损失。
(三)尽快组建清理整顿工作机构,统一抓好债权债务的清收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移交工作结束后,新组建的乡镇党委、政府要根据省、市政府的文件精神,迅速组建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领导小组并下设清偿办公室,同时明确分管领导,全面抓好合并后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的各项后续工作。对撤并乡镇基金会的放款,组织统一清收;对原基金会从业人员,统一分流安置;对撤并乡镇政府向股民作出的承诺必须保持政策的延续性,积极筹措资金,继续履行承诺,统一搞好兑付;其他遗留问题也由新组建乡镇负责处理,不得推卸责任,影响股民情绪和社会安定。
(四)要慎重做好股民工作。各地不论是在交接工作过程中,还是在交接结束以后,都必须注重做好股民的咨询和信访接待工作,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防止因无人接待或接待人员态度简单粗暴而引发不稳定的事件。
六、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全面完成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直接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金融改革的大局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各级各部门要继续高度重视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确保清理整顿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工作由各级政府负总责的原则要贯穿始终。政府的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协调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对当地政府的可用财力,要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充分估计各年度群众股金兑忖所需的资金的使用量。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要主动、细致地搞好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一方平安,维护社会稳定。
要搞好政策研究,强化业务指导。各级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工作班子的职责,进一步加强政策研究和情况调度,对重要动态、进展情况及有关问题要及时报告,对基层反映的问题要帮助解决,强化指导,促进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顺利进行。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进一步加强协调和配合。农村合作基金会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资产变现和资产管理等各项基础工作;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要继续积极帮助农村合作基金会清偿机构搞好欠款回收;法院、公安等部门要切实履行依法维护农村合作基金会合法权益的职责,对涉及基金会的经济纠纷案件,要从速立案、快审、快判、提高执行率;工商、国土、房产、司法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的工作实际,积极支持清理整顿工作,全面完成清理整顿农村合作基金会的工作任务,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徐州市政府
2000年0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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